城政发〔2008〕17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城步苗族自治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城步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现将《城步苗族自治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城步苗族自治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城步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城步苗族自治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县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使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县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二)制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确定或调整本县年度重点工作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本县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及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六)审议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征地与房屋拆迁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卫生方面的重大政策;
(七)审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人事任免事项;
(九)研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以及机构改革等事项;
(十)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六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
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第七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可作应急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八条 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分管领导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经县长同意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参加,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会议决策提供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事项。由责任单位拟出重大决策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方案及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
(二)初步审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三)研究论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认为可以列为重大事项的,责任部门应负责该事项的决策方案的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专业机构评估或合法性论证,并按方案范围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其中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采用社会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证会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四)列入议题。决策方案经论证后,再送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定,认为应列入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提交县长审定后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
(五)会议准备。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事项,应提交决策支撑材料。其中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及听证会报告等材料。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相关事项的筹备安排。
(六)讨论决定。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定方案并作说明,其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在综合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
(七)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送县长签发。需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参会人员的赞同和反对意见、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五章 决策监督评价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
除属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外,县政府常务会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内容应通过县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按会议要求,充分履行职能,全面、及时、有效地落实决策事项,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同时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五条 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可通过县长信箱、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也可以向县政府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单位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可参照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和决定,情况紧急时,行政首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围绕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等方面,建立完备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准确评估等措施,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听证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以及违反本规定或决策时不尊重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决策,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或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县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省内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全县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公示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八)征地拆迁;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三)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四)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如下: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二)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五条 公示期限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县属媒体对涉及社会公示内容的应免费给予刊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县政府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县领导担任。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行政事务 制度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