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发〔2009〕1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儒林镇清溪村与永安村四组争执小塘冲马屁股山场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儒林镇清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继焱,清溪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儒林镇永安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安子来,永安村四组组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永安村境内的小塘冲马屁股山场权属发生争执。申请人于2008年2月30日申请儒林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儒林镇人民政府在调解处理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双方持有的1982年《山林所有证》系重填证书,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于2008年11月14日提交县人民政府处理。2009年2月25日县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该案后,重新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协商调处,现已依法处理终结。
申请人申称:我们清溪村在永安村境内以杨姓为主的宗祠山,是有依据的;其一,解放前在杨姓族谱上其四抵位置标得非常清楚、明朗;其二,解放后,由于是宗祠山,杨姓各房有异议,因此,在土改时的1953年没有上到个人证书上,事实由清溪村集体管业;其三,1982年山林定权发证时,村领导在城政发第160号《山林所有证》上,明确了安家山地名,其四抵为:东至尖峰,南至安姓公山脚,西至水坑,北至陶姓公山。根据上述事实,永安村擅自将我村与其搭界相抵的山场小地名小塘冲承包给刘某、袁某等人用作办厂烧砖的行为纯属侵权行为,请上级政府查明事实,依法给予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我村四组马屁股山场,我们持有1982年城政发第216号《山林所有证》,其四抵是东至田坑,南至与八组倒水为界,西至崎岭,北至安云庭小岭,面积7亩。此山历来为永安四组管辖,造林护林成为了四组的职责。2008年5月该山场由永安村四组集体租赁给他人置办砖厂以后,清溪村杨姓家族以该山系其家族宗祠山为由发生争执。根据土改政策和上世纪六十年代人民公社关于山林权属管理的有关规定,清溪村杨姓村民纯属无理争执,请县人民政府从维护安定团结出发,维护永安村四组的合法权益,终止清溪村的不当争执。
经查明,本案争执的地点,系插花在儒林镇永安村境内的小塘冲马屁股山场,争执面积约7亩。其四至范围是:东至田坑,南至永安村八队倒水为界,西至崎岭,北至安云庭小岭。在争执山场内的上部有少量自然生松林,下部为茅柴山和稻田(稻田3.7亩系永安村三、八组种植)。在此四至范围外的北面永安村四组的村民安六喜、安才永2002年造了1.3亩退耕还林椿菜树林地。2008年5月永安村三、四、八组,将争执地的部分山地和稻田租赁给刘志雄、阮小云、贺顺东、唐承祥、杨希堂五位老板建办城步叶岩砖厂,由此而发生争执。
申请人就争执山场只提供了1982年城政发第160号《山林所有证存根联》的权属依据,此证第四栏记载山林树木地点安家山。其四至为东至尖峰,南至安姓公山脚,西至水坑,北至陶姓公山,面积12亩。该四至在争执山场实地铺摆核实,四至紊乱,不准确,不分明,此证不能清楚确定其对争执山场的四至位置。对此,申请人也无法解释清楚。为此,申请人提供了从县档案馆复印出来的1953年永安村安云庭的一张载有东抵清溪杨姓山的土地房产证,用以证明申请人在土地改革时在此处有一块山地,且早在清朝乾隆年间杨姓在此山中葬有祖坟。但这块插花山是怎么得来的,在争执地点多宽,多少面积,四至位置在哪里,申请人也一直说不清楚。因此,申请人以四至位置不准确、不分明、不清楚的城政发第160号《山林所有证》为由,认为争执山场全部是申请人所有,其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就争执山场也提供了1982年城政发第216号《山林所有证存根联》的权属依据,此证所记载的山林树木地点是马屁股(古)。其四至为,东至田坑,南至与八队倒水为界,西至崎岭,北至安云庭小岭,面积7亩。该四至在争执山场实地铺摆核实,四至清楚准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认定各自提供的《山林所有证》所指的就是现争执山场。造成双方都予以填证及申请人填证四至不准确、不分明的根本原因,是双方在1982年填证时未进行实地核查、协商和清山划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实地铺证记录、1953年永安村安云庭的土地房产证、第160号和216号山林所有证存根及有关证人的笔录在卷为证。
本府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1982山林定权发证时,双方对争执山场重复填发了《山林所有证》和对争执山场的林地权属各占多少的问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如下:
争执山场的林地权属的划分,从现砖厂后面的变压器架靠北面的高压电线柱为起点,直线沿小山槽向上(西)至本山山顶止,此直线距离本山上所葬的杨门邓老孺人之坟向南一米为限,此直线界线北面至现砖厂厕所相对应的西边小崎岭止,归清溪村所有,此直线界线南面至与永安村八组山相交崎岭止,归永安村四组所有(附图于后)。
本处理决定生效后,双方到县人民政府重新补填160号《山林所有证》第四栏和216号《山林所有证》第二栏。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0年一月四日
编辑:redcloud